所謂無效勞動合同,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,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。
按照《勞動法》的規定,勞動合同的無效應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法院確認。此前勞動部在《關于貫徹執行<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>若干問題的意見》中規定“勞動合同的無效由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,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”。
按照《勞動合同法》的規定,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,交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。
而對于雙方無爭議的無效合同或者無效的合同條款,是否必須由上述機關進行確認,《勞動合同法》并未作出明確的、強制性的規定。
與《合同法》相比,《勞動合同法》在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認定方面有哪些不同?
根據《合同法》規定,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,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,才認定為合同無效。
一方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,受損害方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,并非直接認定為無效,而《勞動合同法》則認定無效。
可見《勞動合同法》擴大了合同無效的認定情形,更切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基本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