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勞動合同法》第31條規定: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。
《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》第14 條規定,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
的,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:
1.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,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%支付加班工資;
2.在休息日工作的,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,不能安排補休的,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%支付加班工資;
3.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,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%支付加班工資。
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,每周工作40小時。
《勞動法》規定,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資200%的工資報酬。
由此可見,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,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。
在無法安排補休時,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%的加班費。休息日一般是指雙休日。
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,職工應當服從。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,又利于職工的身體健康,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,有利于安全生產。
法定節假日加班,不能安排倒休,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%支付加班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