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女士大學畢業后被某公司聘用。公司要求她簽訂一份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,其中有一條約定,她在合同期內不得生育,否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。當時林女士求職心切,雖然心里不滿意,可還是在合同上簽字了。后來她在合同期內懷孕了并打算要孩子,公司以其違反勞動合同為由將其辭退。該公司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。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,違反法律的規定無效,《勞動法》第18條也規定,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。該公司限制林女士5年內不得生育違反了《婚姻法》的規定,所以是無效的,對合同雙方均沒有約束力,所以該公司不能以其違反此條約定為由將其辭退。此外,有的單位規定員工在合同期內不能結婚,這也是無效的條款。
勞動合同無效后,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嗎?
對于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被認定以后的處理,《勞動法》并沒有進一步做出明確的規定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則明確規定,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,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,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。
勞動報酬的數額,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。